一、適用范圍
對未按所在地區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設防等級提高的房屋,依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及國家有關標準對房屋的抗震性能進行排查、鑒定及驗算。
二、鑒定常用依據
1、《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
2、《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
3、《建筑結構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5、《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2004);
6、《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2012);
7、《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
8、《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
9、《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1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50107-2010);
11、《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03:2007);
12、《混凝土中鋼筋檢測技術規程》(JGJ/T 152-2008);
13、《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14、《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CECS02:2005);
15、《既有建筑物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技術標準》(DBJ/T15-86-2011);
16、《回彈法檢測砌體中普通粘土磚抗壓強度技術規程》(DBJ13-73-2006)
17、《貫入法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 136-2001、J 131-2001);
18、《建筑結構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
19、《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GB/T4883);
20、房屋原結構設計圖紙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設資料。
三、鑒定內容及方式簡述
1、對房屋的原設計圖紙、裝修改造意圖、歷史修繕加固情況、前期的使用情況及后期的使用要求進行調查了解。
2、對房屋結構類型、建筑層數、地址、建造年代、朝向、裝修概況及使用用途進行現場調查。
3、對房屋的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圍護結構、建筑裝修及建筑設備進行外觀檢查、測量,對部分典型構件損壞情況(變形、開裂、沉陷、滲漏、露筋等)進行外觀檢查及拍照記錄;對損壞較嚴重、重要性構件及設計改造有特別要求的構件進行重點檢測鑒定。
4、采用裂縫測寬儀進行裂縫情況進行測量,包括其長度、寬度、深度、形狀、條數,必要時繪出裂縫分布圖;依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2)對其進行評定,判斷其是否超出規范允許值。
5、采用“DJD2-1GC”型電子經緯儀對房屋部分部位豎向構件傾斜率或偏移比值進行測量,分析是否出現傾斜及不均勻沉降現象。
6、對房屋現有上部結構的建筑及結構布置、構件尺寸、樓板厚度、層高等情況進行現場測量,并與設計圖紙進行復核。
7、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及設計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土柱、梁及板構件進行配筋情況、砼保護層厚度檢測。
8、按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及設計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土柱、梁及板構件采用鉆芯法進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
9、對多層磚混砌體結構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承重墻體的磚、砌塊和砂漿強度、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及抗震橫墻間距和寬度等是否符合抗震規范要求進行檢測鑒定。
10、對多層框架結構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承重墻體的混凝土強度、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及抗震橫墻間距和寬度等是否符合抗震規范要求進行檢測鑒定。
11、根據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并依據國家現行相關規范對該房屋現狀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分析及抗震驗算分析。
12、根據檢查、檢測情況和驗算結果,依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1999)判定該房屋現狀抗震性能及結構安全性是否滿足目前的使用要求,并對不滿足抗震要求、安全使用要求及目前出現結構損壞的構件提出合理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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