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18-01-30 閱讀:4081次
根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規定:
1.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2.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3.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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